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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17  发布:慈溪农村文化礼堂平台 点击量:1469


《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慈政办发〔2015〕115号)有关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对现行的就业创业政策重新进行了评估、梳理和整合,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政策制定依据

  该政策按照“贯彻上级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整合现行政策”的总体思路制定。其中,上级相关文件为: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货款贴息、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等八项补贴和有关问题说明共九项内容,每项补贴的申报对象、条件、补贴标准和期限、申报材料和时间、地点、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

  四、部分问题及解答

    1、创业者社保补贴的享受条件有哪些?

    答: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本市生源)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慈溪市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

    2、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在慈溪市内新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2013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每带动一人就业满一年补贴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慈溪开了一家电器公司,能否申请场租补贴?享受额度是多少?

  答: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创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年租金2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不超过3次,每次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外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慈溪开了一家小店,能否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

  答: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可享受补助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助。同一法定代表注册多家实体或同一实体更换法定代表的,均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

    5、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慈溪市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派遣员工必须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工作。   

    6、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及期限如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中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被招用人员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起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7、慈溪市内一家中小企业,去年的贷款能享受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吗?贴息标准及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慈溪市内工商注册且企业职工总数(即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数,下同)达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且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在申报前一年度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可以享受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8、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对象是哪些?

  答:毕业两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首次就业的宁波生源(慈溪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有效《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以下两类人员:(1)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该类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起,年龄条件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2)失业登记未满6个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不含第24个月),上述三类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同时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9、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及期限如何规定?

    答: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10、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对象是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的毕业2年内到慈溪市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内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慈溪市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

  11、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补贴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在同一家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企业申报就业补贴时,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12、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补贴额度和期限如何规定?

  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新一轮储备计划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13、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申报对象有哪些?申报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的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是:

  慈溪市内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 2015年10月31日以来,面向本企业、本行业(学会)会员单位在职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完成评价过程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评价职工未申报过评价年度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可申报享受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

    14、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答:通过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50元、400元、600元、750元和1000元的补贴。

  五、解读单位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